暫時拋下哀傷,你應該做些什麼(除了安排葬儀相關事宜,還有該做的)
多數的家屬在面臨親友過世時,悲慟的心情往往讓人不知所措。也往往在忙於張羅殯葬大小事時,忽略了自身的權益,因此在事前如能對殯葬事宜有所認知,那麼在當下,即可減少不必要之煩惱甚至紛爭。
一、開立死亡證明書
首先,在面臨親人過世初期,親屬應以不同狀況向不同單位申請開立死亡證明,避免忙碌奔走而浪費自己過多時間及體力。以下針對不同的狀況列出開立單位及親屬應準備文件:
狀況 | 開立單位 | 具備文件 |
a. 醫院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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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就醫醫院之主治醫師 | 1. 死者身份證正本 |
b. 自宅往生- 出院返家臨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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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就醫醫院之主治醫師 | 1. 死者身份證正本 2. 死亡時間請由里長或鄰長開具證明 |
c. 自宅往生- 自然老死或長期病因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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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區衛生所(須先向衛生所預約行政相驗時間) | 1. 死者身份證正本 2. 死亡時間請由里長開具證明 3. 死者就醫的診斷書或最近就醫之病歷摘要 4. 行政相驗申請書 5. 現場進行行政相驗時,須請轄區警員或里長鄰長會同勘驗 |
d. 意外往生- 不明原因死亡或非自然死亡(如車禍、打架、自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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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由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後,由檢察官開立。 | 1. 死者身份證正本 2. 申請人身份證及私章 |
「死亡證明書」這是一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手續,其辦理以下後事處理作業手續時,都需要提出死亡證明,建議一次申請10-15份,以便後續作業。
-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 申請殯儀館中的相關設施
- 申請火葬、土葬等許可書
- 申請靈骨塔(納骨塔)
- 申請公墓
- 申請勞保、工保、農保或壽險保險死亡給付
- 終止每一存款戶頭
- 終止每一項保險並申請受益人給付
各地縣市衛生所都有關於「申請開立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文件可索取,並有詳習解說。民眾可向當地衛生單位了解。
二、繼承
辦理遺產繼承也是重要的一環。大部分因為往生者未能在生前做好安排,親屬不清楚往生者留下的資產或債務情形,以至在行使繼承時發生各種問題。
親人往生後三個月內應儘快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意思,就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以所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當財產大於負債時,清償債務後,多出來的財產即歸繼承人所有;若負債大於財產,則以繼承財產做完全清償為限,不足部分,繼承人無須繼續承擔。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為三個月
1.原則上,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務必記得是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而非以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來公告,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然後依申報的債權償還債務,多餘的才歸繼承人。只要其中一位遺產繼承關係人辦理了限定繼承,對其他相關繼承人也會產生同樣的法律效益,也同時確保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若繼承人對往生者的資產狀況不了解,且不具信心,可以考慮辦理「拋棄繼承」,亦即拒絕承受往生者生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包含財產、債權和債務。依民法(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期限為二個月內辦理:
如果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從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算。當然若已辦理拋棄繼承,而其他繼承關系人也要拋棄繼承,也需要依同樣手續申請,如果其中一關系人未申請,則成為繼承人。
最後若無人繼承,則需由親屬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協助處理清償債務,多餘的財產就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