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7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9490 號令公布制定「殯葬管理條例」,生前契約正式納入法律規範中,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更有保障,第44條規定凡經營生前契約業者,需將收受契約價款之75%交付信託業者監管, 期望降低因業者經營不善倒閉之損失,以保障消費者未來的權益。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所以信託的目的與本旨非常重要,一旦目的與本旨確定,信託業者便依信託本旨執行與監管,生前契約業者不得移作它途使用,避免讓殯葬業者藉轉投資之名掏空資金。
殯葬管理條例之通過,產業機制逐漸有法源之基礎,讓頻傳糾紛的交易行為終於有法可管,給予產業較為正面發展。殯葬事業以往屬於灰色地帶,傳統殯葬業為搶喪家而起衝突時有所聞,喪家因費用問題產生糾紛甚至發生不愉快,更是許多國人曾經遇過的經驗。因此為避免這塊市場遭不肖業者利用,內政部參照國外經驗研擬出殯葬管理條例,其中針對生前契約,明文規定92年7月之後,生前契約每一筆預收款需將75%交付信託,以防業者藉此名目吸金並捲款潛逃。所謂交付信託,就是業者預收的款項中的75%將交由信託業者監管。由於生前契約屬於預先購買,所有服務可能要等到數年甚至數十年以後才會執行,因此若不能確實掌控業者對預收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所可能衍生的可能會是社會問題,因此確實有必要制定法律條文來進行規範。
殯葬管理條例(民國91年7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9490號令公布)


第四十四條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民國95年12月1日台內民字第095017907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生效。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如下:


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


四、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


六、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Q1、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銀行後,受託銀行便會依信託契約的內容,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信託財產。
 
Q2、透過信託業者辦理信託,有什麼保障?
A: 信託的受託人如果是信託業,則經由信託業法規範及主管機關監督,財產更有保障。而且目前信託業通常是銀行,交由這些專業的金融專家進行資產管理,更能確保信託目的的達成。
 
Q3、龍巖把生前契約收入之75%交付信託,對於生前契約消費者有何影響?
A: 殯葬管理條例中針對生前契約,明文規定生前契約每一筆預收款需將75%交付信託,以防業者藉此名目吸金並捲款潛逃。所謂交付信託,就是業者預收的款項中的75%將交由信託業者監管。
由於生前契約屬於預先購買,所有服務可能要等到數年甚至數十年以後才會執行,因此若不能確實掌控業者對預收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所可能衍生的可能會是社會問題,因此交付信託的作法,是龍巖主動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表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asonlif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