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7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9490 號令公布制定「殯葬管理條例」,生前契約正式納入法律規範中,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更有保障,第44條規定凡經營生前契約業者,需將收受契約價款之75%交付信託業者監管, 期望降低因業者經營不善倒閉之損失,以保障消費者未來的權益。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所以信託的目的與本旨非常重要,一旦目的與本旨確定,信託業者便依信託本旨執行與監管,生前契約業者不得移作它途使用,避免讓殯葬業者藉轉投資之名掏空資金。 |
殯葬管理條例之通過,產業機制逐漸有法源之基礎,讓頻傳糾紛的交易行為終於有法可管,給予產業較為正面發展。殯葬事業以往屬於灰色地帶,傳統殯葬業為搶喪家而起衝突時有所聞,喪家因費用問題產生糾紛甚至發生不愉快,更是許多國人曾經遇過的經驗。因此為避免這塊市場遭不肖業者利用,內政部參照國外經驗研擬出殯葬管理條例,其中針對生前契約,明文規定92年7月之後,生前契約每一筆預收款需將75%交付信託,以防業者藉此名目吸金並捲款潛逃。所謂交付信託,就是業者預收的款項中的75%將交由信託業者監管。由於生前契約屬於預先購買,所有服務可能要等到數年甚至數十年以後才會執行,因此若不能確實掌控業者對預收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所可能衍生的可能會是社會問題,因此確實有必要制定法律條文來進行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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